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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園-入園須知

親愛的家長:
首先歡迎您的小寶貝進入本園就學,並感謝您對我們的信任與支持,以下我們向您介紹本園的一些基本措施,希望您能仔細閱讀,並與我們密切合作,謝謝!

一、幼兒的適應問題:

  1. 開學第一天,請您抽空(約5-10分鐘)留在園裡陪伴幼兒,當您陪伴幼兒時,您可以在教室外讓幼兒覺得自己不是被注意著,最好不要緊盯著他;而能逐漸放鬆自己。
  2. 在離開時,宜溫柔而堅定的告訴他,放學時您馬上就會來接他,若幼兒不停的哭泣,請盡量安撫他,讓他知道您了解他的感覺、傾聽他的感受,更避免責罵或以「再哭,老師會打你」的話威脅,以免造成幼兒心理壓力。
  3. 開學初幾天,請您早一點送幼兒來,讓他有時間逐漸熟悉園內的各項設備和小朋友。放學時請您準時來接他,以免他等的心急,幼兒回家後,請您多留意在家陪他,讓他感覺好溫暖,有安全感。
  4. 若您自己也感到很難與幼兒分離,就不妨請與幼兒熟悉的親戚朋友陪他來園。
  5. 請叮嚀幼兒勿因想回家而擅自離園,或是到離教室太遠的角落逗留。
  6. 本園每日均供應幼兒點心,所以不需要讓幼兒攜帶零食至園。
  7. 園內每日均供應幼兒早餐,時間是8:30分,家長不需自備早餐,幼兒每日起床後,家長可先讓幼兒喝杯牛奶再來上學。

二、個人用品:

  1. 請為幼兒準備自備學用品(正式上課時帶來)棉被、室外拖鞋一雙、書包、水壺、牙刷、牙刷杯及餐袋、換洗衣物2套、肥皂2個、抽取式衛生紙1盒、濕紙巾1包,並請事先用奇異筆寫上幼兒姓名。
  2. 請鼓勵幼兒養成整潔習慣,每日應穿著規定之服裝及攜帶手帕。
  3. 請隨時注意天氣變化,為幼兒準備外套或雨具。
  4. 每週二、五一律著運動服裝、運動鞋,星期一、三、四著便服。
  5. 戶口名簿及預防注射卡影印本乙份(已交則免)。

三、作息時間:

本園每日上課時間:
◎全日制7:40-8:00到園,15:40開始放學。
◎課後留園16:00-18:00。

四、家長接送時間:

  1. 幼兒上學時,請家長親自將幼兒送至教室,交給老師,以便掌握其安全。
  2. 下午4:40開始放學時,由家長到教室帶回幼兒返家。
  3. 由本校兄姐接送者請依規定和國小學生排路隊到園,並請家長叮嚀其上學、放學路上之安全。
  4. 為維護校園安寧,請勿將汽、機車直駛入校園;若臨時有事不能來接回孩子或委託他人接回孩子,請務必事先通知園方知道。

五、健康保健:

  1. 幼兒發現有傳染性的病症(如水痘、腮腺炎、結膜炎、流行性感冒、拉肚子(輪狀病毒)及發燒38℃以上,請儘量留在家裡休息,請勿餵了退燒藥後退燒送至學校。
  2. 幼兒在園裡若有嚴重的病症,我們也將通知您來接他回家休息。
  3. 幼兒若因病症輕微或病癒後上學,請特別交待教師有關飲食、衣著、服藥時間(請事先填寫服藥委託書)等事項。
  4. 幼兒若因病或有事需請假,請直接打電話到園內辦公室報告班級、姓名,再由學校老師代為轉達或電打幼兒園專線 2337-7495

六、繳費注意事項:

本園於學期初發通知繳交,繳費單由家長親自繳交給各班導師。

七、其他事項:

  1. 請勿讓幼兒攜帶零用錢、玩具、貴重飾品或危險有傷害性的器物到園,若遺失概不負責,若幼兒將園內玩具帶回家,請輔導幼兒歸還。
  2. 請每天留意檢查幼兒帶回的聯絡單以利重要事項聯絡,若有活動請您踴躍參加。
  3. 請假務必電話連絡:2337-7495
  4. 開學後,各班會建立Line群組,以下為群組規範:
    • 本群組以聯繫班級事務為主,請勿發廣告訊息或轉錄訊息,勿涉及金錢或業務推銷,以免造困擾。
    • 請勿在群組上面發表負面評論,不管是對老師或是其他事務有意見,請當面與老師構通處理。
    • 如有緊急或需要馬上處理之情形,請撥打教室電話通知老師,例如要提早來接小孩、放學後不要去安親班或是改成其他家長來接之類,有 時效性的事件,請家長撥打學校、教室電話23377495,因為老師可能無法及時看到而錯過訊息。
    • 本群組僅供分享,如果有牽涉到孩子的隱私,老師會當面與家長溝通。
    • 寶貝如需請假,請於請假日當天上午9點以前,以電話通知老師。
    • 為維護幼兒學習權益與教學品質,老師無法隨時瀏覽與回覆群組訊息,家長如需傳送訊息,請盡量利用下午4:00--6:00的時間。
    • 如果不想被訊息打擾,可以點擊聊天畫面右上角→聊天設定→關閉提醒。就能避免手機響個不停或一直震動了。

八、收退費辦法

臺中市幼兒園收費退費辦法

府授法規字第1020213195號 令

自公(發)布日或溯及施行(實施)

第一條 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 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教育局)。
第三條 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臺中市之公私立幼兒園(以下簡稱幼兒
        園)。
第四條 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:
 一、學費:用於支付教保服務人員人事費用。
 二、雜費:用於支付設備購置、修繕費、維護費、水電費、行政業務費、土地與建築物租賃費及庶務人員人事費。
 三、代辦費: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教保服務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:
 (一)材料費:輔助教材、學習材料等。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(能)教 學用品。
 (二)活動費: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各項學習活動等。但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(能)活動等費用。
(三)午餐費:午餐食材、廚餐具及燃料費等。
(四)點心費:每日上、下午點心之食材、廚餐具及燃料費等。
(五)交通費:幼童專用車之油資、保養修繕、保險、稅費及駕駛人員人事費用等。
(六)課後延托費: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,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。
(七)其他經家長同意用於幼兒教保服務之相關費用。
四、代收費:
(一)保險費:幼兒團體保險費。
(二)家長會費: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成立家長會之幼兒園始得收取,用於支付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費用。
      幼兒園不得向家長收取前項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。但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。
     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目所定項目,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
      ,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。
第五條 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如附表。
       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,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教育局備查,並於備查後對外公布。
第六條 幼兒中途入園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收費:
        一、學費、雜費:
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入園者,收取全額費用。
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二費用。
(三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一費用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自入園當月比例收取費用,其未滿一個月部分,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保險費: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。
        前項所稱就讀月數比例,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;就讀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,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。
第七條   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學費、雜費:
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但於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內始提出無法就讀者,私立幼兒園得扣除行政作業費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。
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,退還二分之一費用。
(三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,退還三分之一費用。
(四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,不予退費。
         二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         三、保險費: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辦理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幼兒園有下列事由之一,致幼兒離園者,應於離園之次日起十日內,按幼兒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,並應賠償所退學費三分之一之金額:
         一、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。
         二、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。
         三、因違反規定受停止招生、停辦、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。
         四、其他可歸責幼兒園之事由。
        幼兒園依前二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、數額及退費基準。
第八條 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(含例假日)以上、幼兒申請事假
        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,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。按月或按時計費之課後延托費準用前三項規定。
第九條 幼兒園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將收退費基準、減免收費規定公告並於招生時告知幼兒家長。幼兒園應於收費通知及繳費收據,註記收退費基準、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。
第十條 幼兒園收取或退還各項費用,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,教育局得依本法處罰,並退還違法收取或應退而未退之費用。
第十一條  本辦法施行後,尚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為幼兒園之托兒所及幼稚園,仍依原收退費規定辦理。
第十二條  登記於臺中市之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準用本辦法規定。

第十三條 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九、寶貝們的快樂學習與成長

  • 公立幼兒園依規定不實施英語教學
  • 公立幼兒園依規定零拒絕幼兒入園
  • 公立幼兒園實施學前特殊生融合教育
  • 統整性教學,非簿本教學
  • 混齡教學以符合幼兒公平入園原則
  • 全國教保資訊網   https://www.ece.moe.edu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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